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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昆山市巴城镇七浦塘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巴城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七浦塘桥梁新建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38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备案,并在施工放样时和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该处。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作为本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8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