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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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2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26号 关于准予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2#搅拌站临时码头涉白茆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2#搅拌站临时码头涉白茆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3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临时码头占用期限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码头及附属设施,恢复岸线原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常熟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常熟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常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常熟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常熟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 南沿江城际铁路项目2#搅拌站临时码头涉白茆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白茆塘西岸G204国道大阳桥下游约150m。码头顺岸式布置300吨级泊位2个,使用岸线长度120m。 1.护岸结构形式。临时码头沿白茆塘西岸现状岸线打设直径0.8m、桩长15m的钢管桩作为岸线基础及支挡,在钢管桩内侧单排密打梢径14cm、桩长6m的松木桩,木桩桩顶高程(镇江吴淞高程,下同)4.626m,并布置竹篱笆作为土体防护。设置20根间距为6m钢管桩,钢管桩桩顶高程4.926m;竹篱笆长2m,竹篱笆与木桩顶部同高;钢管桩侧面采用25#槽钢作为剪力撑,顶部采用14#槽钢进行平联。 2.吊机。抓斗吊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平台尺寸为3.5×3.5m,平台基础顶高程4.926m,平台顶部高程8.13m,每个平台底部采用4根直径为0.8m、长度10m的钢管桩作为基础。 沿临时码头设置一条便道,供人员行走,不得车辆行驶,便道长80m、路面宽8m、路面高程自南向北为5.0~6.0m。 3.码头附属设施。码头前沿设置3根50KN系船柱,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30㎝;桩身临水侧常水位以上均匀设置三个直接450㎜的轮胎作为护船舷,钢管顶部用HRB-25钢筋制作系网环。码头前沿约10m内范围河滩及河底高程需开挖至-0.50m。 码头周边树立必要的专用标志、警示标牌。 本工程工期约为1个月。待南沿江城际铁路工程完工后,对临时码头及时拆除,割除连接槽钢,拔出钢管桩,清除河岸场地上的混凝土和砖渣,恢复岸线原状。水域中设置的专用标志、警告标志等设施全部拆除,不得遗留。临时码头涉白茆塘岸线坐标见下表(常熟地方独立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1 3497656.830 516530.353 起点 2 3497756.206 516597.618 终点 3 3497685.519 516545.075 抓斗吊1 4 3497733.204 516574.442 抓斗吊2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132660027E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102**********50
法人姓名 王世峰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3-27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3-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