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49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493号 关于准予北园水厂周边环护城河道路工程雨水排放口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提出苏州北园水厂周边环护城河道路工程雨水排放口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9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姑苏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抄送: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北园水厂周边环护城河道路工程雨水排放口涉河建设方案涉河建设方案 北园水厂周边环护城河道路工程桩号K0+890处有一道管径D1200钢筋混凝土管道连接外城河。新建雨水排放口位于北园路东端护城河西岸,坐标点位(苏州独立坐标系,下同)为X=46395.909,Y=55669.020,管顶高程0.98m(85国家高程,下同)。 围堰形式为钢板桩围堰,围堰长13.7m,围堰顶宽1m,围堰顶高程1.8m,围堰外口离河岸边4m,占用外城河水域33.12㎡,围堰工期约为1个月。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堰,清理河床至-1.88m。 围堰四至范围坐标点见下表: 序号 X Y 备注 1 46400.460 55668.430 2 46398.742 55672.166 3 46393.170 55672.190 4 46391.264 55669.358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00466948952C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02**********15
法人姓名 袁卫泉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1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