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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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25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257号 关于准予沙钢东区管带机跨河通廊项目 涉河建设方案的决定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沙钢东区管带机跨河通廊项目工程涉长江、二干河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6月2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25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张家港市水务局备案,并在施工放样时和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该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作为本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18 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18 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39403799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施一新
许可决定日期 2019-07-18
许可截止日期 2022-07-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关于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提出沙钢东区管带机跨河通廊项目的涉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