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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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5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 有限公司焊接试验中心涉长江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焊接试验中心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焊接试验中心工程位于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建成范围内,占用长江滩地1830m2,不占用水域,工期约210天。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焊接试验中心工程基础为32m桩长?PHC400mm管桩,主体建筑物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280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80m。工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面高程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地面以上3m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架空层,架空层梁底标高7.4m,建筑顶标高26.2m。主要控制点位见下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J1 3509215.3057 463011.6777 J1至J4分别为拟建工程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3509146.8280 463105.6838 J3 3509135.7178 463097.5048 J4 3509203.4408 463002.4788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91112898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82**********11
法人姓名 宋书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1-21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1-2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