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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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39号
关于准予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太仓港四期工程临时钢筋加工棚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太仓港四期工程临时钢筋加工棚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4月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3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钢筋加工棚占用许可期为2年,许可到期后,全部拆除临时钢筋加工棚等构筑物及水域中设置的专用标志、警告标志等附属设施,恢复岸线原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太仓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太仓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太仓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4月15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关于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
太仓港四期工程临时钢筋加工棚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为太仓港四期工程临时钢筋加工棚工程,位于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预制场地东侧。钢筋大棚檐高12米,结构总高16.1米,跨距25.7米,长38米,占地面积976.6平方米。临时钢筋加工棚屋面、墙面为单层彩钢瓦,大棚顶采用圆管弧形焊接梁而成,钢柱为?273圆管;基础采用两排每排7根高12米钢管方式支撑,每个钢柱下设正方形1500基础,埋深1.2m。
钢筋加工场大棚相关点位坐标见下表:
序号 X Y
1 3499970.461 522826.5554
2 3499951.628 522844.0431
3 3499944.604 522798.7095
4 3499925.771 522816.1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