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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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1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14号 关于准予苏地2017-WG-20号地块临时便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葛洲坝(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地2017-WG-20号地块临时便道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0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1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姑苏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增设必要的护栏和警示桩等安全标识。临时许可时间到期后,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西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施和构筑物,恢复占用区域原状。 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抄送: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 苏地2017-WG-20号地块临时便道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苏地2017-WG-20号地块临时便道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南,距西塘河西岸约4.7m~15m,呈顺堤布置。拟建路面在河道驳岸线向西退5m以外设4m宽素混凝土道路,全长340m,路面顶高程(85高程)3.5m。便道东侧边线距河口线最小净距4.7m,便道约41.5m位于西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约30㎡,河道管理范围起点坐标(国家2000坐标系)为X=47351.160,Y=50786.036;终点坐标为X=47322.185,Y=50815.889。临时占用时间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葛洲坝(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MA1W7C4E9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582**********31
法人姓名 梁勇峰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16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