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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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2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25号 关于准予大金新材料一期项目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大金新材料一期项目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2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常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常熟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常熟市水务局组织。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临时许可截至2022年11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许可到期后,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吊机,恢复岸线原状。临时许可期间,如水利部门启动望虞河拓宽工程,你单位需根据工程无条件拆除临时码头。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7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7日印发 附件: 大金新材料一期项目临时码头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村望虞河西路25号,码头沿望虞河顺岸式布置,使用岸线长度80m,利用现状驳岸73m。码头设300吨级泊位1个和10吨固定吊机1台。临时码头利用现有护岸,不得对现有护岸进行拆除、重建、加固等作业。 码头为重力式混凝土结构型式,码头前沿地坪高程(1985高程,下同)2.8m,挡浪墙顶高程3.4m。使用岸线起点位置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下同)为X=3515543.712,Y=503989.092; 使用岸线终点位置坐标为X=3515589.670,Y=504055.676。 保留吊机位于临时码头北侧,采用钢筋砼结构,吊机尺寸为3.5m×3.5m,吊机边缘局里现状护岸边线1.2m,吊机平台面高程4.8m,吊机中心点坐标为X=3515570.257,Y=504022.9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3138670517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623**********34
法人姓名 曹卫东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1-27
许可截止日期 2022-11-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