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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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2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29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市通洲沙西水道 围区Ⅲ~围区Ⅵ提水泵站及生产用房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长江生态保护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市通洲沙西水道围区Ⅲ~围区Ⅵ提水泵站及生产用房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2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张家港市通洲沙西水道围区Ⅲ~围区Ⅵ提水泵站及生产用房位于长江张家港市段南岸,长江澄通河段通洲沙西水道围区Ⅲ~围区Ⅵ,北起五干河河口,南至七干河河口,项目占用岸线约200m,占用滩地1978.4m2。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长江。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置。 三、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管,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结果报送本局。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0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长江生态保护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57262891X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2**********13
法人姓名 陶雷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