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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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24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243号 关于准予中电常熟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天然气管道定向钻穿越七浦塘工程涉 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熟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中电常熟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天然气管道定向钻穿越七浦塘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4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常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规范处置泥浆,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熟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21B9C379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12932**********50
法人姓名 王海涛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2-01
许可截止日期 2023-11-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