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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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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1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10号 关于准予吴江区七都镇新建避风港A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吴江东太湖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江区七都镇新建避风港A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1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江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江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吴江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江区水务局组织。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1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 吴江区七都镇新建避风港A港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吴江区七都镇八七公路与环湖路交叉口以西约300 m处。A港总体布局为距形,防波堤总长402.84m,防波堤与现有大堤挡墙连接,西北角设圆弧段,东北角设口宽23m的出入口。A港港池面积32.24亩,港池底高程(镇江吴淞高程,下同)为1.00m。 防波堤采用高桩承台结构,下部基础采用45×45cm 的C35钢筋砼方桩,方桩桩长11/16m,间距1.3×2m。桩顶部为现浇墩台结构,厚1.1m,太湖侧设挡浪板,挡浪板底高程2.00m,港池侧设挂板,挂板底高程2.60m。堤顶宽5m,从上而下依次为:花岗岩面层4cm、砂浆厚3cm,堤顶外侧设防浪墙,墙顶高程5.70m,内侧设栏杆。防波堤相关控制点坐标(苏州独立坐标系)见下表: 点号 X Y 备注 A01 4656.92 30466.48 A02 4769.00 30424.21 A03 4806.23 30435.80 A04 4804.82 30432.06 A05 4758.57 30313.92 A06 4726.01 30295.22 A07 4625.08 30333.97 围堰采用钢管桩围堰,钢管桩桩径0.168m,间距0.5m,桩长8m,两排钢管桩间距5m,桩顶高程4.50m。前后排钢管桩之间在4.00m高程采用钢围檩和钢丝绳对拉,钢丝绳间距1m。钢管桩之间挂竹帘片,铺设反滤土工布后填土,4.50m高程以上采用袋装土子堰加高至5.70m。太湖侧袋装土戗台顶高程3.0m,顶宽1m,坡比1:1.5。基坑侧填土戗台顶高程3.50m,顶宽2m,坡比1:1.5。 工程总工期为4个月,从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吴江东太湖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660074216E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8
法人姓名 许晓江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1-21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