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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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376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从阳澄湖
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取用阳澄湖地表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7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以阳澄湖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阳澄湖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水厂取水头部西侧约120m处(坐标为:北纬31°23′08.02",东经120°48′01.08"),取水规模20万m3/d,最大取水流量3m3/s,年取水总量为7300万m3。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实施完成后,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本项目取水日常监督管理由我局负责。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环境、河道等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