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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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43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432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3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配备有水土保持工程专业监理资格工程师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吴中区水务局。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9.208万元。 六、本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8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本项目为生产建设类项目,所在区域木渎镇属江苏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24.34公顷,其中项目永久占地21.28公顷,临时占地3.06公顷。 二、本项目总投资为33.2亿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1747.38万元,计划于2018年4月开工,2023年6月完工,总工期63个月。 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36.17万m3,其中挖方量17.12万m3(表土剥离2.18万m3),填方量19.05万m3,外借土方1.93万m3,无弃方。 三、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参照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同类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以下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9%(施工期95%),表土保护率92%(施工期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并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54632629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230107**********53
法人姓名 胡延国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0-1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