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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吴江罗森化工有限公司 从白寺港取水的决定 吴江罗森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取用厂区南侧白寺港地表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25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沿用原设置在白寺港北岸的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20°31′13.46" ,北纬30°50′0.54"),新增取水量178.4万m3/a,原电厂取水许可量228万m3/a,改造后合计取用地表水水量406.4万m3/a,最大取水流量0.144m3/s。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吴江市科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三、你公司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项目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项目验收后,证号为取水(吴江)字〔2012〕第A05843205号的原取水许可证注销,颁发新证。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9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