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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49号
关于准予太仓市利泰纺织厂有限公司从
取水井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市利泰纺织厂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从厂区南侧的花坛和东南角的两口取水井中取用浅层地下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4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厂区南侧的花坛(坐标为:东经121°03′47.71" ,北纬31°33′21.02")和东南角(坐标为:东经121°03′56.49" ,北纬31°33′25.56")的两口取水井取用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量4.9万m3/a,平均取水流量0.0019m3/s。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统一接入沙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项目发证及日常管理和监督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7日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