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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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76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
有限公司液罐生产设施防风雨加顶棚
涉长江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液罐生产设施防风雨加顶棚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7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液罐生产设施防风雨加顶棚工程位于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建成范围内,不占用水域,工期约90天。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新建液罐生产设施防风雨顶棚,主体结构为门式钢架结构,承台杯口基础,PHC-600(130)桩型,桩长45~48m,桩顶标高-2.6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工程建设场址标高4.8m,顶棚标高28.1~37.3m。顶棚采用0.6mm宝钢彩板压制成型,均匀铺装,平面尺寸为302×137.9m(长×宽)。建筑物轮廓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710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615m。液罐生产设施西侧全敞开,东侧为敞开式门洞。主要控制点位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J1 3510191.10 462725.26 J1至J4分别为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3510019.30 462973.63
J3 3509905.89 462895.18
J4 3510077.69 462646.81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4月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