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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望亭镇运河管理维修区附属设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望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望亭镇运河管理维修区附属设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3月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6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相城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相城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相城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相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相城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相城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15日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