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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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40号 关于准予京杭运河石湖西侧取水点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单位提出关于京杭运河石湖西侧取水点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4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由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收取。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苏州市河道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京杭运河石湖大桥西侧取水点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京杭运河石河大桥西侧。工程新建2根D100进水管接入已建水泵,进水管管顶高程(吴淞高程,下同)2.30m,取水管1坐标点(苏州独立坐标系,下同)为X=39349.895,Y=50748.519;取水管2坐标点为X=39348.708,Y=50748.691。 沿取水口施打临时木桩土围堰,河道驳岸墙后钢板桩支护后挖至高程2m,老驳岸钻孔穿进水管后灌水泥浆修复。围堰长4.5m、宽3m,围堰顶宽2m,围堰顶高程3.8m。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堰,恢复河道原状。 本工程在非汛期施工,计划工期约为2个月,其中围堰工期约为1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00466943203E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404**********18
法人姓名 姚凤根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31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