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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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43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富利峰建材有限公司
从江南运河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富利峰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取用厂区西侧江南运河地表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4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厂区西侧的江南运河设置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20°32′17.51" ,北纬31°20′40.83"),新增取水量8万m3/a,平均取水流量0.010m3/s。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至化粪池后委托苏州市金阊区城市清洁服务公司外运处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