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6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61号\n\n关于准予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n1#泊位技术改造项目涉长江建设方案\n的行政许可决定\n\n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n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泊位技术改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6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n一、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泊位技术改造项目,位于长江太仓段杨林口东侧约2km,长江主江堤桩号388+100~388+793之间,对原1#泊位码头进行改造。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n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n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n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n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n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n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n\n\n\n苏州市水务局\n2021年12月31日\n\n\n\n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n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608268726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庞铁力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31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2-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