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1〕361号
关于准予昆山154港南线33#~37#线路
维修工程穿越南塘江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昆山市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昆山154港南线33#~37#线路维修工程穿越南塘江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6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该工程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南塘江,西距古城南路路肩17~19m,电缆工程采用定向钻下穿南塘江,定向钻全长约165m,穿河段河道现状宽度约76m,管道与河道中心线夹角8°,穿河段管道长约79m,管顶设计高程-8.02m(1985国家高程,下同),距规划河底埋深6.0m。
定向钻入土点:位于南塘江北岸,入土点距离南塘江北岸河口线垂直距离约47.97m。坐标为X=3458782.584,Y=585428.843(大地2000坐标,下同)。
定向钻出土点:位于南塘江南岸,距离南塘江南岸河口线垂直距离44.25m。坐标为X=3458607.318,Y=585443.439。
你单位应配合张浦粮食码头工程建设,确保该段驳岸工程顺利实施。在穿河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牌。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4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