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0〕110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地表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西塘河东岸,三角咀西北侧,西环快速路南侧地表取水项目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11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以西塘河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西塘河东岸,三角咀西北侧,西环快速路南侧(坐标为:北纬31°20′8.9",东经120°50′57.82" ),取水规模60万m3/d,最大取水流量6.94m3/s,年取水总量为3000万m3,作为白洋湾水厂和相城水厂的应急水源,不新增用水总量指标。
二、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常管理和监督由我局负责。
五、本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3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