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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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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3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36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湾公共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通洲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湾公共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3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不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 张家港湾公共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张家港湾公共码头工程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护漕港上游2㎞处,福姜沙南水道与福姜沙中水道交汇段下游,采用浮码头结构型式,设计靠泊船型不大于2000吨级,由趸船及接岸设施两部分组成,其中接岸设施含墩台、活动钢引桥及固定引桥。 1.趸船。趸船为钢制趸船,趸船规格为长60m、型宽12m、型深2.2m,趸船设地牛和消能设施各两处。消能设施包括?1400钢管桩和D2790浮式橡胶护舷。 2.墩台。墩台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墩台顶面高程(1985国家高程,下同)5m,墩台平面尺寸为8×8m,下设?780钢管桩,桩底高程-28.203m。趸船通过活动钢引桥与墩台相接,其中活动钢引桥一端架设在趸船后沿,随着水位变动而上下浮动,一端架设在墩台上。 3.活动钢引桥。活动钢引桥仅供人行(设防滑措施,设计低水位下最大坡度1:5.6),钢引桥长24m、宽5m。 4.固定引桥。墩台与陆域通过固定引桥相连,固定引桥总长95.25m,引桥顶面高程5m。引桥采用高桩结构,排架间距24m,排架下设?780钢管桩,在引桥与滩地相接处采用实体斜坡堤衔接,斜坡坡度为1:2,从上到下依次采用浆砌块石护面、抛石护脚、混合倒滤层、砂垫层和土工布。 本工程工期约为3个月,工程特征点相关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见下表: 编号 名称 X Y 1 #1消能设施 3545017.791 542853.374 2 #2消能设施 3545030.469 542899.670 3 墩台角点 3545006.425 542887.592 4 墩台角点 3544996.597 542881.989 5 钢引桥接岸中心点 3544902.815 542894.989 6 钢引桥接墩台中心点 3544997.653 542885.847 7 #1地牛 3544878.179 542780.149 8 #2地牛 3544947.644 543033.8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通洲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57262891X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26
法人姓名 周建娥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2-24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