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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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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1号 关于准予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京杭大运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4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码头工程地处吴江区松陵镇友联村,科林大桥北侧430m处京杭大运河东岸,占用京杭大运河管理范围,为岸线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岸线383m。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呈顺岸式布置,设置3个500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前沿岸线拐点(A点至E点)坐标(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A 3438988.201 563470.332 B 3439022.524 563371.796 C 3439018.969 563370.467 D 3439017.594 563363.430 E 3438752.951 563321.223 码头前沿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式吊机3台、传送带2套、料仓、压缩机房、磅房、垃圾接收点2个、沉淀池。 1.驳岸。码头驳岸采用重力式混凝土结构,厂区北侧码头前沿防洪墙在原有基础上加高至5.80m(镇江吴淞基面高程,下同)。厂区西侧前沿挡墙加固采用老挡墙+挡浪板型式,在老挡墙基础上新建防洪墙加高至5.00m,防浪墙顶面高程为5.80m。 2. 吊机。码头前沿共布置3台8吨级固定吊机,吊机基座为钢筋砼结构,基座均紧邻河口线,高程均为6.00m,尺寸分别为3.00*2.90m、3.20*3.20m、5.00*4.00m。 3. 传送带。码头前沿共布置2套传送带,传送带宽约2.00m,部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4. 料仓、压缩机房、垃圾接收点、沉淀池、磅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5.水域补偿。码头前沿防撞墩下部桩基础占用水域0.24m2,于同属京杭大运河沿线码头的苏州科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挖入式港池(该港池退让水域1360m2)补偿占用水域,符合占补平衡要求。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487413276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6
法人姓名 濮峥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7
许可截止日期 2041-12-26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