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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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市铭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高性能阻燃环保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4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苏州市铭龙化学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浒墅关镇华桥路6号,建设内容为扩建年产10000吨高性能阻燃环保改性塑料粒子项目。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贾睿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00350832002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新增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浒东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2.项目配料、混合和加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造粒和熔融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MDI、四氢呋喃和乙醛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产生的甲苯、丁酮、DMF、醇类和非甲烷总烃经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MF和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相关标准,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MDI、四氢呋喃和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3.项目采取选取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及监测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管理;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720/1982吨、COD≤0.05/0.139吨、SS≤0.022/0.059吨、氨氮≤0.006/0.044吨、总磷≤0.0004/0.0034吨;公辅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4268.4吨、COD≤0/0.299吨、SS≤0/0.129吨。 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颗粒物 1.14/1.22吨、二氧化硫≤0/0.033吨、氮氧化物≤0/0.21吨、氨≤0.309/0.309吨、MDI≤0.046/0.186吨、四氢呋喃≤0.0003/0.0003吨、乙醛≤0.005/0.005吨、DMF≤0.001/0.7161吨、醇类≤0.009/1.299吨、甲苯≤0.006/0.8836吨、丁酮≤0.008/2.098吨、非甲烷总烃计≤2.461/7.5737吨;无组织颗粒物 3.0/3.0吨、氨≤0.043/0.043吨、MDI≤0.0514/0.1289吨、四氢呋喃≤0.0005/0.0005吨、乙醛≤0.006/0.006吨、DMF≤0.001/0.2吨、醇类≤0.009/0.305吨、甲苯≤0.007/0.327吨、丁酮≤0.009/0.563吨、非甲烷总烃计≤2.734/4.180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铭龙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52501460J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黄锋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7-04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