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住友电工(苏州)超效能高分子有限公司年增产热缩绝缘套管6000km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4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送的《住友电工(苏州)超效能高分子有限公司年增产热缩绝缘套管6000km扩建项目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32号,建设规模为年增产热缩绝缘套管6000千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景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左晨枕,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32050100004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由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加强废气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项目产生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乙二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速率,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计算得出的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现有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 IS0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量≤48/4954吨、COD≤0.0144/1.4836吨、SS≤0.0048/0.4912吨、氨氮≤0.0012/0.1238吨、总磷≤0.000096/0.009936吨、总氮≤0.00384/0.18816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0.0294/0.1363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0.0266/0.1764吨,有组织颗粒物≤0.0378/0.1043吨、无组织颗粒物≤0.042/0.217吨,有组织乙二醇≤0.0014/0.0158吨、无组织乙二醇≤0.0038/0.0838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住友电工(苏州)超效能高分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80269595U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宫崎悟司(MIYAZAKI SATOSHI)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7-04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