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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际路101号,建筑面积2023.92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处理苏州高新区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产生的脱水污泥100吨。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尽可能减少扬尘对本项目建设区域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按照当前施工管理要求,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确保项目施工期实现六个百分百,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施工扬尘(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现场不得进行沥青熬制以减少沥青烟污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及施工现场清洗废水须经沉淀、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至周边水体。淘汰高噪声施工设备和落后工艺,尽可能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加强施工人员素质教育,尽量减少人为噪声,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开工前须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申报手续。开挖的泥土及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防止影响交通畅通。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处置,防止产生蚊、蝇、恶臭等污染;2.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产生的压滤液、冲洗废水和除臭系统排液接入浒东水质净化厂处理后排放, COD、NH3-N、TP、TN排放执行《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号)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他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一级A标准;3.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二级标准;4.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5.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厂界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7.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8.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9.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0926/29216419.29吨、COD≤0.928/876.928吨、SS≤0.309/292.309吨、氨氮≤0.046/87.646吨、总氮≤0.309/292.309吨、总磷≤0.009/8.769吨、BOD5≤0.309/292.309吨。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烟尘≤0/4.445吨、SO2≤0/2.2243吨、NOx≤0/9.1868吨、CO≤0/1.093吨、HCl≤0/0.0053吨、汞≤0/0.00006吨、镉≤0/0.00006吨、铅≤0/0.0007吨、H2S≤0/0.0018吨、NH3≤0/0.00126吨、无组织NH3≤0.037/1.822吨、H2S≤0.0038/0.0448吨、硫酸≤0/0.02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