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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路26号上市科创园二期8号厂房,主要从事药效筛选、药效评价、代谢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生物样品分析等药物临床前研发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约5000次。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张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603**********320406000224)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P2区灭活清洗废水、动物房清洗废水经过动物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实验室水池清洗废水、洗衣废水、化学洗涤塔废水、实验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饲养笼清洗废水、动物饮水机废水、高压灭菌锅废水统一进入厂内自建废水站预处理,预处理后与直排公辅废水(废水灭活设备冷却弃水、纯水机尾水、软水机尾水、蒸汽发生器尾水)汇合并经监测达标后,与生活污水合并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浒东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含公辅废水)排放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五、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排(依托上市科创园二期排口)执行浒东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本项目生产废水(含公辅废水)须明管输送,并在与生活污水合并前设置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本项目实验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醇、甲醛、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动物房废气和废水站废气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蒸汽发生器运行时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所在厂房与废水站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9000/9000吨、COD≤3.6/3.6吨、SS≤2.7/2.7吨、氨氮≤0.225/0.225吨、TN≤0.405/0.405吨、TP≤0.045/0.045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2824/42824吨、COD≤2.03/2.03吨、SS≤1.4137/1.4137吨、氨氮≤0.2744/0.2744吨、TN≤0.6861/0.6861吨、TP≤0.0172/0.0172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4186/0.4186吨、甲醇≤0.0355/0.0355吨、甲醛≤0.0742/0.0742吨、二甲苯≤0.0734/0.0734吨、氨≤0.3283 /0.3283吨、硫化氢≤0.0484 /0.0484吨、二氧化硫≤0.1601/0.1601吨、氮氧化物≤0.3747/0.3747吨、颗粒物≤0.1145/0.1145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2663/0.2663吨、甲醇≤0.0099 /0.0099吨、甲醛≤0.0206/0.0206吨、二甲苯≤0.0204/0.0204吨、氨≤0.0819/0.0819吨、硫化氢≤0.0119 /0.0119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