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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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汉拿科锐动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年产雷达总成及控制系统46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3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漓江路东、吕梁山路南,厂房面积23365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雷达总成及控制系统460万个项目。涉及辐射项目需另行申报。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科技大学(编制主持人:杨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63532*********9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科技城水质净化厂处理,厂区污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边界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1253-2022)及《报告表》要求落实自行监测内容; 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680/4680吨、COD≤1.4976/1.4976吨、BOD5≤0.2808/0.2808吨、SS≤0.9454/0.9454吨、氨氮≤0.1404/0.1404吨、总磷≤0.01123/0.01123吨、总氮≤0.1872/0.1872吨、动植物油≤0.0468/0.0468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97334/0.297334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368/0.2368吨;有组织颗粒物≤0.14308/0.14308吨,无组织颗粒物≤0.0292/0.0292吨;有组织锡及其化合物≤0.01/0.01吨,无组织锡及其化合物≤0.0016/0.001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汉拿科锐动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79469616G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权五振(KWON OJIN)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6-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