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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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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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岛津仪器(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2000台、气相色谱仪1500台、高效液相色谱仪3500台等扩建项目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4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送的《岛津仪器(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2000台、气相色谱仪1500台、高效液相色谱仪3500台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泰山路183号,年增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2000台、气相色谱仪1500台、高效液相色谱仪3500台等。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山水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白梅,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303**********00351213079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试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边界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治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施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和装修作业。施工现场落实建筑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标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送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000/7710吨、COD≤1.2/3.555吨、SS≤0.9/2.784吨、氨氮≤0.09/0.302吨、总氮≤0.165/0.424吨、总磷≤0.015/0.053吨;生产废水(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9.9/39.9吨、COD≤0.00391/0.0439吨、SS≤0.003875/0.00388吨;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161/0.0646吨、颗粒物≤0/0.385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174/0.228吨、颗粒物≤0.0092/0.0127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0115/0.0000011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岛津仪器(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036527265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河村政宏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6-2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