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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浒立交北,文昌路东、312国道绿化地北地块,主要建设规模为年产化学品供应系统设备350台、湿制程清洗设备30台、气瓶柜设备50台、阀箱2000台、控制盘100台。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国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徐惠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320509000015)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
运营期该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浓水弃水、测试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高新区白荡水质净化厂处理,其中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中氨氮、总氮和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2.施工期间尽可能减少扬尘对本项目建设区域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置滞尘防护网、对扬尘产生量大的部位尽可能采用喷水雾法降低扬尘、施工路面及时洒水、运泥沙须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现场不得进行沥青熬制,减少沥青烟污染。
运营期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3排放标准;3.施工期淘汰高噪声施工设备和落后工艺,尽可能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加强施工人员素质教育,尽量减少人为噪声,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
运营期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南、西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4.施工期开挖的泥土及建筑垃圾等须及时清运,防止影响交通畅通。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处置,防止产生蚊、蝇、恶臭等污染。该建设项目处于环境较敏感区域,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防止噪声、粉尘等扰民,并接受公众监督,施工前须向社会公示。
运营期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一楼组装车间(隔断独立)边界为执行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二楼无尘室(隔断独立)边界为执行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8.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9630/9630吨、COD≤4.801/4.801吨、SS≤3.841/3.841吨、氨氮≤0.432/0.432吨、总氮≤0.672/0.672吨、总磷≤0.0768/0.0768吨。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无组织颗粒物≤0.027/0.027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1153/0.0115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