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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20号,在4#厂房进行项目扩建,扩建项目年增产环保清洁高性能聚合物轻量化材料2000吨及环保轻量化鞋材600万双,扩建后全厂产品产能为年产环保清洁高性能聚合物轻量化材料5800t及环保轻量化鞋材600万双。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程鑫,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63532*********0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达标排放。该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标准;厂内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5)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项目燃气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经集气管道汇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及苏府办(2019)67号文相关要求排放;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 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新建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960/2256吨、COD≤0.384/0.9024吨、SS≤0.288/0.6768吨、氨氮≤0.0288/0.0642吨、总磷≤0.00288/0.00678吨;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324/0.6507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36/0.723吨、有组织乙醛≤0.00107/0.00107吨、无组织乙醛≤0.00119/0.00119吨、有组织颗粒物≤0.072/0.41吨、有组织SO2≤0.12/0.252吨、有组织NOx≤0.2589/1.1408吨,无组织颗粒物≤0.003/0.008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