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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华山路142号,依托原有厂房并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建设规模为年生产生物试剂4460g。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张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603**********320406000224)编制的《报告书》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含氮磷)经市政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污水专管汇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在生产废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标准,甲醇有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排放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醇无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排放标准;厂界氨气、硫化氢无组织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排放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标准要求;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站为边界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075/4075吨、化学需氧量≤1.63/1.63吨、BOD5≤0.815/0.815吨、悬浮物≤1.223/1.223吨、氨氮≤0.163/0.163吨、总氮≤0.245/0.245吨、总磷≤0.024/0.024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3600/43600吨、化学需氧量≤1.393/1.393吨、悬浮物≤1.202/1.202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054/0.054吨、甲醇≤0.008/0.008吨、硫化氢≤0.00037/0.00037吨、氨气≤0.164/0.164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222/0.222吨、甲醇≤0.005/0.005吨、硫化氢≤0.00003/0.00003吨、氨气≤0.0135/0.013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