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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埃赛克斯古河电磁线(苏州)有限公司电磁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埃赛克斯古河电磁线(苏州)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68号,建设内容为电磁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技改后保持4万吨电磁线产能不变。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贾睿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003508320029)编制的《报告书》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建成后生活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枫桥水质净水厂的接管标准;2.项目涂漆、熟化、润滑过程产生的二甲苯、苯系物、酚类、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配套密闭收集后经炉内天然气焚烧装置/催化燃烧装置SCR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SCR装置部分未参与反应的氨逃逸由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辅料间油漆搅拌产生的VOCs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仓库产生的VOCs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5米的排气筒排放;浓缩蒸发装置产生的VOCs经管道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3标准,二甲苯、酚类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臭气浓度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3.项目采取选取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西、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a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2309.6/12309.6吨、COD≤4.247/4.247吨、SS≤2.462/2.462吨、氨氮≤0.323/0.323吨、总氮≤0.443/0.443吨、总磷0.052/0.052吨;公辅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2520/32520吨、COD≤2.452/2.452吨、SS≤2.122/2.122吨;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颗粒物 1.016/1.016吨、二氧化硫≤1.848/1.848吨、氮氧化物≤8.567/8.567吨、二甲苯 ≤0.260/0.260吨、苯系物≤0.271/0.271吨、酚类≤3.448/3.448吨、VOCs≤18.867/18.867吨、氨≤6.958/6.958吨;无组织二甲苯≤0.052/0.052吨、苯系物≤0.054/0.054吨、酚类≤0.690/0.690吨、VOCs≤4.804/4.804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