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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新磊半导体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分子束外延(MBE)工艺化合物半导体外延晶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2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送的《新磊半导体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分子束外延(MBE)工艺化合物半导体外延晶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内环南路南、中心路西地块;建设内容为新增年产42万片化合物半导体外延晶片。涉及辐射项目需另行申报。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许彬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025)编制的《报告书》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冲洗废水经厂内中水回用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冲洗工序,不外排,废水回用执行建设单位要求的水质标准,技术指标执行《电子级水》(GB/T?11446.1-2013)表1标准。循环冷却弃水、纯水制备弃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接管至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白荡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pH值、COD、SS、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标准,基准排水量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2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收集及治理措施。该项目衬底清洗、设备大保养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新增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DA001排气筒25米高空排放;氨、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氨、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4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排放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7.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涉及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092/4092吨、COD≤1.2276/1.2276吨、SS≤1.023/1.023吨、氨氮≤0.0818/0.0818吨、总磷≤0.0123/0.0123吨、总氮≤0.1432/0.1432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8560/8560吨、COD≤1.712/1.712吨、SS≤0.856/0.856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氨≤0.3375/0.3375吨、氯化氢≤0.01688/0.01688吨、氮氧化物≤0.01215/0.01215吨、硫酸雾≤0.00675/0.00675吨,无组织氨≤0.375/0.375吨、氯化氢≤0.00625/0.00625吨、氮氧化物≤0.0045/0.0045吨、硫酸雾≤0.0025/0.002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磊半导体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69104939G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杜全钢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6-2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