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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泰山路128号1幢1层、2层,建设内容为年产导针180亿支、光纤通讯连接器600千本。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世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李红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02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蒸汽冷凝水接管进枫桥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并结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制定内部相应的回用水水质限值;蒸汽冷凝水和生活污水接管至枫桥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和表2标准限值;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导针生产线焊接线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碳氢清洗线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光纤通讯连接器生产线有机废气经所在车间负压抽风收集后,一同经“碱喷淋水喷淋气液分离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导针生产线(非甲烷总烃)、光纤通讯连接器生产线(非甲烷总烃)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此外,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还应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项目生产车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次搬迁项目实施后,废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生活污水量≤6480吨、COD≤3.42吨、SS≤2.736吨、氨氮≤0.308吨、总氮≤0.479吨、总磷≤0.055吨;公辅废水量≤6480吨、COD≤0.13吨、SS≤0.13吨。本项目实施后,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丙酮≤0.001吨、挥发性有机物(包括非甲烷总烃、丙酮)≤1.386吨;无组织丙酮≤0.002吨、挥发性有机物(包括非甲烷总烃、丙酮)≤1.511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