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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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川崎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多路控制阀42000套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1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送的《川崎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多路控制阀42000套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建林路668号,建设新增年产多路控制阀42000套技术改造项目。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3**********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涉及废水排放。现有项目废水pH值、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本项目和原有项目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燃烧废气颗粒物(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7.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5640吨、COD≤0/2.256吨、SS≤0/1.692吨、氨氮≤0/0.1128吨、总磷≤0/0.0282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400吨、COD≤0/0.08吨、SS≤0/0.08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220/0.511吨、颗粒物≤0.009/0.0834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55/0.186吨、颗粒物≤0.002/0.002吨、氨≤0/0.0144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川崎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82062416M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松永好弘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6-08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