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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苏州聚力电机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散热风扇1600万件、注塑制品4483万件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189号(以下简称“东厂区”)、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199号(以下简称“西厂区”),主要建设规模为年增产散热风扇1600万件、注塑制品4483万件。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朱开贞,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93532*********9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白荡水质净化厂,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东厂区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限值,西厂区的焊接、点胶、喷涂等其他工段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2021)表2标准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两厂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边界为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总量≤15912/97252吨、化学需氧量≤7.96/23.48吨、悬浮物≤6.36/15.18吨、氨氮≤0.72/1.53 吨、总氮≤1.11/6.81吨、总磷≤0.10/0.22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1.811/2.315吨、颗粒物≤0.120/0.120吨、锡及其化合物≤0.009/0.122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1.542/2.122吨、颗粒物≤0.126/0.126吨、锡及其化合物≤0.010/0.080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