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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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12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121号 关于准予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盛泽镇大谢村码头工程涉澜溪塘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盛泽镇大谢村码头工程涉澜溪塘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澜溪塘东岸,南三环大桥南侧。拟开挖港池的河道管理范围以新河口线外5米为界。该项目占用岸线(控制利用区)263.8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910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企业扩大经营提升产能需求,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工期约150天。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到吴江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由吴江区水务局现场核查。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23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23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43718216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23
法人姓名 范卫红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5-23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5-2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