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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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22号
关于准予吴中区光福镇平台山护岸工程
涉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光福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中区光福镇平台山护岸工程涉太湖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吴中区光福镇冲山村平台山岛禹王庙南侧及西侧,共占用岸线143m,占用太湖管理范围165.3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岛上建筑物安全,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工期约3个月。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吴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太湖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由吴中区水务局现场核查。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9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