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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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14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
公司出运码头系缆桩项目建设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出运码头系缆桩项目建设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口南支白茆沙河段进口右岸,新泾河上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海工基地出运码头上下游,不占用岸线,占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498m2。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的需要,同意你单位出运码头系缆桩建设,工期约3个月。
二、该项目主要包括设置系缆桩和铺设栈桥。共设6组系缆桩,每组采用长60m的D1200mm钢管桩6根,桩顶高程4.8m(1985国家高程,下同),呈正三角形布置,内嵌一个小正三角形,顶部间距5m;钢管桩之间以D600mm钢管焊接。以栈桥连接出运码头与系缆桩,上下游共4座,每座桥长83m、宽1.5m,跨径(22m+2×19.5m+22m),栈桥下间隔设置D1000mm的2组单根钢管桩和1组双根钢管桩,桩长60m,桩顶高程4.8m。主要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见下表。
名称 坐标
东北角 X=3510718.26,Y=605197.88
东南角 X=3510712.88,Y=605188.08
西南角 X=3511069.15,Y=604673.03
西北角 X=3511080.22,Y=604674.61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测,复测资料由太仓市水务局现场核查。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