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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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04号
关于准予苏州太湖公园游船平台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太湖公园游船平台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4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苏州太湖湖滨湿地公园内,属公益性设施。占用太湖管理范围396.70m2,占用水域2.36m2,通过吴中区太湖退圩还湖项目调整补偿。为保障太湖水面保洁及水质监测需要,现同意补办涉水行政许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太湖。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吴中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1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