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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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12号
关于准予苏州金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普货码头工程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金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金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普货码头工程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福杭路16号,鹤溪大桥东南侧520m。涉京杭运河管理范围,占用防洪线95m,不占用水域。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现同意补办涉水行政许可。
二、该项目在挖入式港池内布置1个500t级泊位。其他主要建筑物均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前沿驳岸顶高程5.51~5.54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防洪墙顶高程6.6~6.73m。占用防洪线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见下表。
名称 点位 坐标
码头占用防洪线 北侧 X= 3477550.536,Y= 544029.407
南侧 X= 3477608.922, Y=544103.664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相城区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相城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相城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