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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88号
关于准予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取水口迁建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取水口迁建项目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业用水需求,同意你单位取水口迁建。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海坝村,长江渡泾港下游1.5km,浦项码头主干道东侧,安航趸1号西侧,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编号:D320582S2021-0011)。占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57.17m2,不占用水域,工期约30天。
在现有浦项码头新建取水平台长2.9m、宽2.8m、高2.6m,高程4.43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采用工字钢HW200×200,表面铺设5mm花纹板,配以钢结构扶梯及安全护栏,迁移原有3台水泵抽水,水泵取水流量为520m3/h,扬程20m,电机功率45kw。在码头东侧铺设DN450取水管道(PE挂管)约109m,码头高程7.03m,取水口头部高程-0.58m。主要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见下表。
名称 坐标
取水平台四角 1 X=3541369.763 Y=40555119.399
2 X=3541369.608 Y=40555122.195
名称 坐标
取水平台四角 3 X=3541366.867 Y=40555119.240
4 X=3541366.712 Y=40555121.035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4月2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