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8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75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张家港海事局执法基地港池码头水域前沿外侧疏浚维护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张家港海事局执法基地港池码头水域前沿外侧疏浚维护的申请,我局已于2023年4月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港区内,长江福姜沙南水道南岸老沙附近,上游为已建的双狮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因局部淤积影响码头正常营运,同意进行疏浚,工期约30天。 1.疏浚范围及深度。张家港水政监察大队码头前沿上下游方向长58m宽50m范围内,疏浚控制高程为-5m(1985国家高程,下同);长航公安苏州分局码头前沿上下游方向长30m宽50m范围内,疏浚控制高程为-5.5m;张家港海事局码头前沿上下游方向长130m、向江侧宽40m~80m范围内,疏浚控制高程为-5m。主要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疏浚区域 点 位 坐标 点 位 坐标 张家港水政 监察大队及 长航公安苏 州分局码头 1 X=3543505.627,Y=542418.557 3 X=3543455.627,Y=542506.715 2 X=3543505.627,Y=542506.715 4 X=3543455.627,Y=542418.557 张家港 海事局码头 1 X=3543331.369,Y=542577.505 5 X=3543408.409,Y=542410.052 2 X=3543323.174,Y=542507.387 6 X=3543409.992,Y=542432.218 3 X=3543318.067,Y=542449.622 7 X=3543362.488,Y=542540.555 4 X=3543347.036,Y=542449.824 8 X=3543363.599,Y=542575.947 2.泥沙疏浚及处置。本次清淤土方量约2.75万m3。抛泥至长江48#~49#浮之间航道北侧,上行推荐航路北侧100米以外之间水域范围。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点位 坐标 点位 坐标 1 X=3546659.976,Y=544860.178 4 X=3546352.508,Y=546127.677 2 X=3546443.629,Y=547428.749 5 X=3546244.335,Y=547411.963 3 X=3546460.681,Y=544843.392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疏浚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4月15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张家港海事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4月15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水政监察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824672272176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62
法人姓名 沈琳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4-15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4-1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