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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建林路(西)与建环路(北)交界处,总用地面积1977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6248.8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拟年产便携式伤口治疗系统(引流仪年产1万套,引流仪配套耗材(引流套装、引流瓶)年产49万套)50万套。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世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沈志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00351032065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生活污水、公辅排水、生产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挤出、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丙烯腈、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丙烯腈、苯乙烯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建设;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边界为界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456/1456吨、COD≤0.728/0.728吨、SS≤0.582/0.582吨、氨氮≤0.066/0.066吨、总氮≤0.102/0.102吨、总磷≤0.012/0.012吨;生产废水(含公辅排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858/2858吨、COD≤0.227/0.227吨、SS≤0.115/0.115吨、LAS≤0.0003/0.0003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甲烷总烃≤0.037/0.037吨,丙烯腈≤0.004/0.004吨,苯乙烯≤0.01/0.01吨,氯乙烯≤0.001/0.001吨,氯化氢≤0.001/0.001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甲烷总烃≤0.0519/0.0519吨,丙烯腈≤0.004/0.004吨,苯乙烯≤0.011/0.011吨,氯乙烯≤0.001/0.001吨,氯化氢≤0.001/0.001吨,颗粒物≤0.1797/0.1797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