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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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6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67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 公司船舶重要设备风雨棚项目建设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船舶重要设备风雨棚项目建设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意你单位船舶重要设备风雨棚建设。该项目位于长江南岸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侧紧邻太海汽渡,东侧为太仓新泾河口,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海工基地规划场址范围内,占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8452.8m2,不占用岸线和水域,工期约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3月29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3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91112898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82**********11
法人姓名 宋书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3-29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3-2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