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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83号,租赁厂房,总租赁面积91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加工曳引钢带1000万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刘满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73532*********2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边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规定;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废液压油HW08(900-218-08)、废包装桶HW08(900-249-08)、废活性炭HW49(900-039-49),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厂房边界外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项目建成后应当制定污染源日常监测制度及监测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报告存档5年管理; 9. 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40/240吨、COD≤0.12/0.12吨、SS≤0.096/0.096吨、氨氮≤0.0108/0.0108吨、总磷≤0.0019/0.0019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0.0297/0.0297吨、非甲烷总烃(无组织)≤0.033/0.03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