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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中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磷化铟单晶锭1000个、磷化铟单晶晶圆3万片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05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0号5号楼101-1,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磷化铟单晶锭1000个/a、磷化铟单晶晶圆3万片。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远洲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刘宏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63514*********52)编制的《报告书》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生活污水及纯水制备系统浓水直接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废水中pH、COD、SS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 2.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酸性洗液、氨水等配制、浸泡清洗过程产生的酸碱废气,有机溶剂配制、浸泡清洗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线切割过程切削液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酸性洗液、氨水等配制、浸泡清洗过程产生的酸碱废气(污染物包括硝酸雾、氯化氢、氟化氢、氨气)经集气罩收集(捕集效率95%)经一套“碱喷淋塔吸收处理(处理效率90%)达标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楼顶排放。有机溶剂配制、浸泡清洗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及线切割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均经集气罩收集(捕集效率95%)合并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处理效率90%)达标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楼顶排放。硝酸雾、氯化氢、氟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厂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清洗间边界向外100m、以边界向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废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7/7吨、COD≤0.0003/0.0003吨、SS≤0.0006/0.0006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00吨/200吨、COD≤0.07/0.07吨、SS≤0.04/0.04吨、氨氮≤0.004/0.004吨、总氮≤0.012/0.012吨、总磷≤0.001/0.001吨。 本项目实施后,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HCl≤0.0043/0.0043吨、氮氧化物≤0.0051/0.0051吨、氟化物≤0.0022/0.0022吨、氨气≤0.0007/0.0007吨、VOCs(非甲烷总烃)≤0.0497/0.0497吨。无组织HCl≤0.0022/0.0022吨、氮氧化物≤0.0027/0.0027吨、氟化物≤0.0011/0.0011吨、氨气≤0.0004/0.0004吨、VOCs(非甲烷总烃)≤0.0261/0.0261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中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5JTHH57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顾正伟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3-0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