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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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端子产品4421万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03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石林路58号,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端子产品4421万件。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贾睿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00350832002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额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不含氮磷)和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白荡水质净化厂,厂区污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及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至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仍撒或者堆放。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0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设计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504/20664吨、COD≤0.246/10.23吨、SS≤0.197/8.069吨、氨氮≤0.023/0.911吨、总磷≤0.00205/0.09997吨、动植物油≤0.0007/0.0295;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5/17.5吨、COD≤0.00008/0.00138吨、SS≤0.00008/0.00088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1388/0.5236吨、四氢呋喃0.0054/0.0054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5/0.00208吨、颗粒物0.0007/0.0027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15427/0.56239吨、四氢呋喃0.006/0.006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2/0.00092吨、颗粒物≤0.00005/0.03055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魏德米勒电联接(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2021082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赵鸿钧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2-21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